重点岗位人员监督机制
按照卫计委有关纠风工作的要求,为了加强对医院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监管,有效地强化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建设,现就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群加强监管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重点监管的对象
涉及人、财、物的管理部门;涉及药剂、医用设备、医用耗材采购部门;基本建设的负责人。
二、监管的主要措施
1、选调重点岗位的任职人员,要注重德才兼备,尤其要注重思想政治方面的考核。在干部考核中,要特别注重对任职人员的廉政考核,注重群众的公论,保证选用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2、在重要岗位任职的人员上岗前,医疗单位要组织该同志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廉政承诺,本单位的主管领导要进行专题的岗前廉政谈话,进行岗前防范教育。个人承诺和岗前谈话记录要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3、重点岗位的任职原则是在3—5年要进行轮岗交流,不得以任何理由连续任职,3—5年后可再次参与竞聘该岗位。
4、重点岗位任职期间,每年由医疗单位组织部门对其进行一次廉政考核,通过征求群众意见和审计,提出组织认定意见,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年度考核中发现问题,可随时调整任职人员岗位。
5、重点岗位任职离岗前,医疗单位的主管领导要组织该部门的同志,对离岗同志任职期间的表现做出称职、基本称职、一般、不称职的综合评价,评价意见存入个人廉政档案。被评为一般和不称职的。
6、在重点岗位上由于不廉洁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党政纪重处分的,不得再担任重要岗位职务;受党政纪轻处分的,表现特别突出的,按照党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医疗单位在严格考核以后,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考察同意,方可任职。
7、对重点岗位的管理,医疗单位要实施逐级责任制管理,通过严格的制约性管理,防止个人说了算,避免监督失控等问题的发生。
8、在涉及医疗单位的重大采购、回款、接待、维修等环节,各单位要监管到位,通过院务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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