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毕业论文《浅析新婚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论文题目:
学生姓名:
学 号:指导教师:
专 业:
年 级:学 校: 浅析新婚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龙 海 14035080610001李安琪 法 学 201403 东北师范大学
中国﹒贵州﹒六盘水
2016年5月
目 录
摘 要................................................................3
关键词................................................................3
abstract..............................................................4
keywords .............................................................4
前言..................................................................5
1旧婚姻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6
1.1由于婚姻法立法时的局限性,存在下列问题.......................... 6
1.1.1原则性、概括性过强...........................................6
1.1.2婚姻法与各部门法律或单行法规的衔接存在问.....................6
1.2、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部分问题.......................................6
1.2.1一些时间中遇到的问题.........................................6
1.2.2由于旧婚姻法制定后...........................................6
2 新婚姻法进步之处................................................... 7
2.1 立法模式上的进步 ..............................................7
2.2 技术上的进步................................................... 7
2.3 对个人的财产和权利进行保护......................................7
3 针对新婚姻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的讨论 .................................8
3.1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8
3.2新婚姻法在生育制度上存在不足 ....................................8
3.3新婚姻法解释三对女性权益保障上存在不足...........................8
4 我国为完善婚姻法的立法体现 .........................................10
4.1、酝酿准备时间长.................................................10
4.2、专家学者参与程度高,专家立法的色彩浓厚.........................10
4.3、立法程序严格完备...............................................10
4.4、社会参与面广,新闻媒体炒作火爆.................................11
4.5、立法基础条件,吸取经验成果.....................................11
结束语................................................................12
参考文献 .............................................................13
致 谢................................................................14新婚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摘 要
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的颁行,是新中国婚姻法学前进道路上的重要
的里程碑。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原则,为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法制而努力,是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近年来进行的全部研究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这些研究既有
宏观的,针对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全局的,也有微观的,针对婚姻家庭领域里的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具体法律问题的。新《婚姻法》的出台无疑又是立法学界的又一大突出贡献。应该说新《婚姻法》的修改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适应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的婚姻关系的要求;也是我国婚姻法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的结果。不过,从立法学的角度和我国的立法实际来看,不少规定仍在一定程度上存有缺陷,尚不够科学。
关键词:新婚姻法 ; 里程碑 ; 完善 ;缺陷
the defects and improve the new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abstract
in 1950, marriage law and the law enacted in 1980, is an important milestone in the history of new china's
marriage law path forward.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combining theory and practice, in order to further improve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law under china law society, is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for all research work in recent years.these studies, macro, in view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construction global, there is also a micro, in the light of the specific legal system in the field of marriage and family, and the specific legal issues.the new "marriage law" has no doubt and legislation of yet another outstanding contributions.should say the new "marriage law" changes and the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of the adapted to the needs of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in our country, in line with the market economy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new marriage relationship;is also a result of perfecting law system construction in our country.however, from the angle of legislation science and to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many regulations still flawed to some extent, it is not enough science.
key words: the new marriage law;milestone.perfect;defects
前 言
自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内容以调整
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
婚姻法需要完善与发展,这已是法学界多年的呼声,并且已经提出不少具体建议。探求这种呼声的起因,关键在于我国几十年来政治、经济、科学技术、伦理道德、妇女地位、生活方式以及家庭结构等各方面发生巨大变化所致。
第1章 旧婚姻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1.1 由于婚姻法立法时的局限性,原婚姻法在立法的角度上看,存在下列问题:
1.1.1原则性、概括性过强。
旧《婚姻法》从立法原则到具体的条款,都存在着抽象和笼统的现象。宽泛的纲领
篇二:论文题目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探视权
论文
论文题目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探视权
申请人:
学科(专业):法学
指导教师:
2016年1
月
网络教育学院
毕 业 设 计 (论 文) 任 务 书
专业班级1403层次专升本姓名 学号
一、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自2015年12月 20 日起至2016年 3月 24日
止
三、毕业设计(论文)基本要求:
1 、充分收集相关资料,整理归纳选择自己所要研究的问题。
2、能把所学的理论用来分析现实中或理论中的具体问题,学会用法学的方法和思维分析解决问题。
3、对所论述的问题能进行分析,在充分掌握现有理论和基本观点的基础上,要有自己的想法和观点,并能提出法学理论或实践上的支持。
4、论文写作必须符合学术道德规范,引用他人的内容以及观点的,必须标明出处,引用和参考文献要符合要求。
5、文章论证结构完整,观点明确,论证充分,语言流畅,格式符合要求。
6、字数不少于在7000-15000之间。 指导教师:
网络教育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考核评议书
目 录
摘 要
我国在2001年4月28日新修订的《婚姻法》第38条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探望权制度。但从探望权制度在我国实行的实际效果来看,并未达到立法的预期目的,原因在于我国探望权制度本身的缺陷与不足。因而加强对探望权制度的研究,促进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从探视权制度的确立一相关法律问题予以分析,以明确笔者对于探望权的不同观点。
探视权确立的相关法律问题是什么?观点又是什么,要列出来。
关 键 词:探视权;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探望义务
论文类型:理论研究
篇三:论文婚姻法解释三
一个公证员眼里的婚姻法解释三
泰安市岱宗公证处肖文
一、婚姻法解释三的法律基本背景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在全民热议中,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司法解释共有十九个条文,涉及的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①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处理规则;②亲子鉴定推定规则;③婚前财产增值规则;④一方父母出资购房认定规则;⑤婚前房贷归属规则;⑥协议离婚不成财产约定处理规则。其中被非议最多及热炒度最高的莫过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亲子购买不动产,离婚时产权的认定归属问题。这个被非议的问题热炒度究竟有多大呢?从新闻中经常出现的题目就可知一二:①“女人哭,男人笑”②“婆婆乐,岳母跳”③ “富二代的福祉,剩女的灾难”④“公证处进香,房管局进财”等等。法理学者边沁曾说:“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那从公证员的法眼看该法律解释的真相究竟是如何呢?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制定有个基本原则,这就是“法律易粗,不易细。”这是当时的党和国家第二代领导人在考虑中国社会管理的实际,反思人治的弊端,总结法治的历史教训时,得出的经验体会。
众所周知,说起历代的法制,无疑是秦代的最细致,唐代的最仁性。但最细的法律却导致了秦代的加速灭亡,原因何在?秦律以李悝《法经》确立的“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原则为宗旨,内容丰富,体系繁杂。由于古代早期立法技术的局限,秦律未进行系统全面的整理,因而内容琐碎,条目繁缛,体系繁杂,条理紊乱,不少条文互相重叠矛盾。加之重法轻礼,重刑轻罪,刑罚严酷,终至灭亡。秦法的细致严酷,中国法制史叙述形容说:“秦法刑弃灰于道者,”“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 从而造成 “劓鼻盈累,断足盈车,举河以西,不足以受天下之徒”。
一部关系千家万户的新婚姻法于一九八〇年九月十日被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一共五十一条。“易粗,不易细”立法指导原则下修订的婚姻法实施后,司法审判实务中遇到的诸多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解释(一)共计三十四条,针对解决的是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有一首歌唱到:“不是我不明白,只是这世界变化带快。”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的财富不断积累,法治化进程不断加深,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复杂多样。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释(二)计二十九条,要针对解决的问题是: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
二〇一一年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解释重点为:结婚登记程序
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已结婚子女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
婚姻法共计五十一条,三个解释共计八十二条。据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司法解释忠实于立法、服务于审判实践、源于社会的需要。随着社会生活不变发生变化,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必然会遇到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了妥善解决纠纷,必须有针对性地做出符合婚姻法立法本意的、明确的司法解释。这是审判实践的要求,也是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
立法讲究纲举目张。基本法律的制定不能事无巨细,应以基本原则为主线;法律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是法律的网眼,对法律适用的盲点拾遗补缺。波斯纳说:“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婚姻法解释(三)虽然条目不如婚姻法解释(一)、及解释(二)数量多,但引起热议的问题却非同凡响。婚姻法解释三的实质问题是:以感情纠纷为线索,围着财产问题转,兼顾解决子女问题。对于财产问题,司法解释在不断试探人大法律的底线。人大法律的底线就是社会道德的底线。这一点在对房产问题的解释上最为突出。因此,随着时代的变化,笔者估计最高人民法院还会根据新的情况,与时俱进,适时地制定第四批、甚至第五批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以公平、公正的眼睛看解释三
非洲有个谚语:“大象的眼里鼻子最伟大,犀牛的眼里牛角永远是第一位。”中国的成语则是“情人眼里出西施”。民间俚语“恋人眼里情人美,乌龟眼里王八美”。那么对于引起巨大热议的婚姻法解释(三)应当以何种眼光来看待?笔者认为既不能站在女人的角度,也不能站在男人的角度看,更不能站在婆婆或者丈母娘的角度看,而应该以法的公平、公正的眼光来看待。
(一)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处理规则。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程序瑕疵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处理规则。
一方未到场办理的结婚登记是程序瑕疵婚姻。但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存在不同争议。一种观点是:由法院直接宣布婚姻关系无效。另一种观点是:由当事人对登记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现实中有关瑕疵婚姻的案例层出不穷。
案例一、泰安李金国的苦恼事情。
二〇〇五年八月,申请人李金国来泰安市公证处申请继承权公证。李金国之父李甫系辽宁省省级高级离休干部,安置生活在山东省人事厅泰安干休所。李父先后有过三次婚姻。第一次是参加革命前,在老家肥城市,双方育有子女一人,四〇妻子病故,九九年长子病故。第二次李父的婚姻育有子女五人,李金国是老五。七二年李金国的生母因文革被迫害致死,七三年李父与保姆李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共同抚养了年少的五子,双方无子女。八七年李父病故,二〇〇一年李英的住房房改确权。二〇〇五年李英病故。李父的六个孩子仅李金国与李英有事实抚养关系,成为李英的唯一继承人。李金国在公证处申请办理了继承权公证。
李甫长子的儿子李卫向公证处提出异议,要求撤销李金国的继承权公证书。原因是:
七七年,李父个人来到泰安市,通过私人关系办理了与李英的结婚证。民政局结婚档案记载:登记时,李英未到场。案件的关节点是:李甫在七三年事实婚姻成立后,又于七七年单方异地违规领取了结婚证。如果不领结婚证,李英与李金国的抚养关系从七三年计算,双方法律上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如果按领结婚证的时间计算,李金国已经成年,双方不再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关系,无法形成继承关系。
在与法院资深法官沟通后,公证处确定李英与李金国的抚养关系应从李甫七七年领取结婚证起计算,因而,李英与李金国之间的抚养关系在法律上不成立,公证处撤销了继承权公证书。随后,李金国与李卫就李甫的结婚行为是否有效进行了法律诉讼。法院虽然认为具备无效婚姻的条件,但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李金国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关于婚姻程序瑕疵问题学者的观点。
汤向明、周小兵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五日的一篇文章《一方未到场办理的结婚登记是瑕疵婚姻—与张忠烈同志商榷》。该文章以下列案情为线索,论述了个人观点。主要案情:二〇〇四年二月,王林与刘英准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由于刘英有事,王林在民政部门找到熟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登记后,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二〇〇五年一月发生纠纷,刘英以自己未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法官张忠烈的意见是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虽然《婚姻法》没有关于“一方办理的结婚登记无效”的明确规定,但在《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单方办理的结婚登记违反了《婚姻法》
第八条的规定,因此双方的婚姻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汤向明、周小兵的观点是:“(1)非本人参加婚姻登记仅是婚姻瑕疵,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并非当然无效。婚姻当事人可请求有权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婚姻登记无效。(2)一方未亲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缺乏法律根据。我国婚姻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一方未到场办理的婚姻登记无效。(3)从我国婚姻立法、司法实践和现实上看,①当前司法解释趋向于将“无效婚姻”有效化处理。②在中国特别农村地区,当事人中未亲自参加婚姻登记不在少数,一律把有瑕疵婚姻认定无效,不利于家庭、社会稳定。综上所说,本案中刘、王之间婚姻登记有效,但是程序瑕疵,不影响婚姻的法律效力。刘英向人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时未超过法定期限内(一年),但是诉请应是申请撤销瑕疵婚姻,而不是婚姻无效”。
中国目前正在致力于建设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必须有法治精神。法的理念是公平、正义,法治的理念是程序正义。法谚:“程序是法治与恣意而治的分水岭”。正因为美国有米兰达忠告,辛普森案件,才会被誉为现代法治国家。米兰达忠告让十恶不赦的恶棍米兰达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辛普森案件使重大杀人嫌疑犯逍遥法外,但有效遏制了警察对人权的肆意侵犯,维护了现代法治的程序正义原则,对世界法制史影响深远。笔者的观点:本人未亲自到场的婚姻登记,属于严重违反程序,就是无效婚姻登记。除了时效问题外,绝不能以各种理由使之合法化。西方法谚:“个案的不正义,只是污染了河流;程序的不正义则污染了水源。”
婚姻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认为:“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
公证法眼点评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合理、公正。俗话“孩子哭了抱给娘”,成语“解铃还须系铃人”。婚姻登记问题确实是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行为的异议,按行政纠纷的方式解决,对此无任何争议。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人民法院可以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过去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解释三公布后有了明确处理规则。
(二)一方拒绝亲子鉴定处理规则。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拒绝亲子鉴定推定规则。
案例:沸沸扬扬的球星高峰亲子鉴定案。
一位是歌坛天后,一个是绿茵骁将,那英和高峰的恋情曾一度被传为佳话。二〇〇四年没有登记结婚的那英为高峰于生下了一个名叫高兴的儿子。可是,原本应该高兴的事确因半路杀出个叫王纳文的女人,而陷入到另一段“私生子”风波中。原来高峰在沈阳结识的女友王纳文早在二〇〇一年就生下了一个名叫王圣元的男孩。二〇〇四年王纳文起诉高峰要求支付私生子抚养费,高峰否认有私生子,并拒绝亲子鉴定,后在舆论及那英的敦促下同意鉴定。鉴定结果:王圣元与高峰有血缘关系。从此,在体育及娱乐界混得风生水起的大球星销声匿迹。
本案中如果高峰决绝鉴定,法官可能有两种判决结果:一、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起诉。
二、进行司法推定,认定亲子关系成立。第一种判决结果可能会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但从法律技术角度看无太大争议。第二种判决结果虽然满足了社会道德的要求,但法官有责任风险,需要法官的道德和良知。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dna鉴定技术运用,使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极高,全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拒绝亲子鉴定推定规则来源于二〇〇二年四月一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
第七十五条内容:“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本条是对妨碍举证的推定规定,即在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证据情况下,推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证据内容成立。推定的实质内容是:根据已经被证明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拒不出示的事实,推定其持有的证据能证明对方的主张,而对其不利。
从诉讼法理论上看,推定是认识事实的一种方式。推定可以避免待证事实因证据缺乏而陷入程序上的僵局,解决事实证明上的困难,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从司法实践上看,待证事实的相关证据掌握在一方当事人手中,而该证据材料的出示将不利于持有证据一方当事人时,该当事人就可能拒绝提供这些不利证据,人民法院因而难以查明
案件事实。七十五条司法解释通过公平分配举证责任的办法,为这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办法。俗话说:“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既然你有证据不提供,那就判该证据对你不利。这是一个让猫舔屁股的游戏规则。《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对此予以了具体运用。
公证法眼点评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没有争议的科学解释。民事诉讼中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 如果该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手中,且该证据不利于持有人,持有人会拒绝提供,妨碍证明。由于证明妨碍行为使得承担责任的当事人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 基于对其权利救济的需要, 应给予行为人以制裁, 此为证明妨碍的排除规则。
证明妨碍的排除规则运用首推美国。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二)项(a) 规定, 对不服从法院证据开示命令的, 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 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为真实,而不必经过法官和陪审团面前的证明。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对证明妨碍及其排除作出了规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部分地确立起证明妨碍排除规则。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杨瑞《论民事证明妨碍及其排除》一文说:“证明妨碍行为使得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基于对权利进行救济的需要, 应对证明妨碍行为予以排除, 这是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极为重要的体现, 也是公平与效率司法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制度保障”。
(三)婚前财产婚后增值归属规则。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归属婚前财产一方。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二〇〇四年四月一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特殊情况的财产如何认定归属未予明确。
孳息和自然增值指的是什么呢?孳息指的是从原物中产生出的收益。在婚姻关系中,一般指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不需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屋租金等收入。自然增值是指因财产所有人以外的自然变化因素导致资产价值的增长。例如:城市商业中心的营业房增值;古玩价格飞涨;股票价格上扬等。
二〇〇三年公布的婚姻法解释二特别强调,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三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个人财产所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单列出来,并标明以上两项收益属于个人所有。司法解释三的立法本意是夫妻一方不能因婚姻而不劳而获,以司法解释形式遏制婚姻中的拜金主义。
将孳息和自然增值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是因夫妻一方没有对财产做出过贡献,因而不能坐享其成,不能视为共同财产。除孳息外,法律并未对自然增值的概念加以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财产到底是孳息或自然增值需要理性的自由裁量。《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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